hg90992体育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2020-05-14 13:36:40 来源:hg90992体育          浏览数:0

  为加强学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简称《办法》)和《hg90992体育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在学院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和进口等活动,依照《条例》和《办法》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等试验的,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适用对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二章  学院安全管理小组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学院设立由院长代表负责的学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并设立专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审查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二) 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办公室报告。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和管理小组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并在和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六)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七)中外合作、合资在国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制度

  (一)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以及生产和加工,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分阶段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交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

  (二)从事安全等级为I和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由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批准;从事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三)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Ⅱ、Ⅲ、Ⅳ)实验研究结束后拟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结束后拟转入环境释放的,或者在环境释放结束后拟转入生产性试验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试验。

  (五)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五章  生产与加工管理制度

  (一)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2.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4.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四)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六)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学院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的单位,在工作进行期间和工作结束后,应当定期向学校、农业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应用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验总结和生产计划与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的年度生产计划,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年度实际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年度试验总结报告。

  (二)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生产的单位,应当根据本管理的规定确定安全控制措施和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做好安全监督记录,以备核查。

  (三)安全控制措施包括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

  (四)安全等级Ⅱ、Ⅲ、Ⅳ的转基因生物,在废弃物处理和排放之前应当采取可靠措施将其销毁、灭活,以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发现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或者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向学校、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和销毁、灭活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具备特定的设备或场所,指定专人管理并记录。

第七章  惩罚制度

  (一)违反《条例》、《办法》和本管理规定,从事安全等级Ⅲ、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或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未向学校、农业部报告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办法》和本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办法》和本管理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四)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办法》和本管理规定核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本管理规定由学院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自2019年01月0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8日

编辑:王姗姗

责任编辑:和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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