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90992体育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2020-05-12 20:15:31 来源:hg90992体育          浏览数:0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促进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范化,根据《hg90992体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先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既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又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管理体制改革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的管理、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学院所支配经费预算和决算,学院各类资金收支情况,大额资金(5万元)项目安排与使用、接受大额捐赠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等重要事项;

  5.学院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大型固定资产的分配与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师资队伍建设的事项。

  1.师资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考核、职称评聘、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奖惩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人才培养的事项。

  1.学位授权点和专业设置、调整,重大教学改革或实施方案、教学质量报告或评估报告、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计划、研究生复式及名额分配方案、毕业就业、奖惩和处分、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和团队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科研等基地的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授委员会、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学科负责人、实验中心主任、教学督导、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等选任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办公室,可公开的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经过书记审定后,填写《hg90992体育党政联席会议通知单》由办公室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通知单包括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需解决的问题和方案等。因特殊情况,经书记同意可以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参会人员逐一表态,表态实行末位表态,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作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对研究确定实施的工作要明确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违者追究责任。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分管领导或相关责任人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对党政联席会的决定和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校行政反映,但在学院党政联席会或校党委、校行政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所属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六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考勤、记录、发言要点、记录会议决定或决议、编发会议纪要等。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审阅,所有入会人员签字后,根据公开范围印发至各党支部、教研室、联席会议成员或向学院全体师生员工传达,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分管部门报告。需要保密的议题按照保密要求在规定范围公开。签字后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要存档。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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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编辑:袁梓青

责任编辑:和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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